政策法规 policy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退出管理规程(暂行)
分享到:】  【关闭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退出管理规程(暂行)

科产[2014]24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集团公司投资行为和工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对外股权投资决策和退出流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述对外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公司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从而获得股权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及股权退出行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分别由校经资委、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严格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投资与资产管理部作为对外股权投资及退出行为的具体执行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外股权投资及退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文件拟定、方案执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外股权投资的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立项

    集团公司接触外部投资项目或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由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收集项目概况,并在宏观分析、行业研究以及针对投资对象的初步调查基础之上,拟定投资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

    项目立项后,由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合作方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可以咨询或聘用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和行业专家。

    (三)项目投资决策

    投资议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不同决策权限,提交相应审批机构做出投资决策。

    (四)协议签署

    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须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最后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五)履行出资手续

    现金出资的项目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项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报教育部完成评估备案手续。

    投入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或过户手续。

    (六)人员派出

    集团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含财务人员)。

    (七)办理登记手续

    在集团公司资金或资产注入后,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敦促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及时办理银行开户、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投资后管理

    投资完成后,被投资企业纳入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体系,投资与资产管理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如实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资料归档

    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投资所涉及的资料进行整理、收集并存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章程、各种证照、财务报表和权属证明等;项目调查报告、研究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或说明资料等;上报的请示文件及批文等;内部批件、会议纪要等;往来信函与传真、合同、协议、决议等。

    第六条  对外股权投资退出的工作程序

    (一)投资退出项目立项

    根据被投资企业发展状况以及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资金情况,确定拟退出项目,并与合作方进行初步沟通,拟定投资退出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

    项目立项后,由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拟退出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充分说明退出的理由,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退出决策

    投资退出议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不同决策权限,提交相应审批机构做出退出决策。

    (四)股权退出方式和价值

    股权转让一般应采取公开挂牌方式,拟转让股权需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完成评估备案手续,最终转让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值。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经批准后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转让价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清算退出的项目根据清算结果确定最终处置价值。

    (五)协议签署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须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最后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六)投资退出后的处理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与投资退出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投资退出行为的真实、合法。

    集团公司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退出所涉及的资料进行整理、收集并存档。

    第七条  本规程中所涉及的经济行为都应及时办理国有产权占有或变动登记,未及时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及上级管理机构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41229

热点链接LINKS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876号华工科技产业大厦10层(430074)
Copyright©2014 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rved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