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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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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科产党〔201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公司(下称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我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湖北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产业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充分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有效推进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产业集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科学发展、党建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既明确分工,又形成合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产业集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集团党委下属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相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总经理)担任,领导成员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同志组成。

产业集团下属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在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担任,成员3-5人组成。

第七条  产业集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产业集团领导班子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企业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产业集团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企业利益及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产业集团党委接受华中科技大学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年底向学校党委报告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产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结合每年华中

科技大学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九条  产业集团党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所属全资、参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产业集团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人员的业绩评定、薪酬兑现、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将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集团内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产业集团党委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领导班子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错误和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提醒、不及时查处,致使滋长蔓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法违纪者包庇、纵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或查处不力的;

(五)因用人不当发生严重腐败和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领导班子中出现严重腐败问题,或所管辖部门出现严重腐败问题又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学校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比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产业集团党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属企业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7月发布的《关于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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